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611126分機450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人臉辨識系統建置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2/02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2/03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1號2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1號3樓(地籍課總務)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資訊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3.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影像辨識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納證明)
五、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影像辨識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1-20T12:12:39+08:00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實踐路1號3樓(地籍課總務)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資訊技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3.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二、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影像辨識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納證明) 五、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影像辨識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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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842-軟體執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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