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4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3段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4新北市瑞芳區明燈路3段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隔日起,扣除免計租金之裝修實際營運日起算36月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
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產權證明文件:
1.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
2 .平面位置圖。
3.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 .使用執照影本。
5 .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6 .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等。
7.應於文件內標示:土地標示、地目、面積、房屋座落、門牌號碼、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
8.出租同意書。
(二)最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完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所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廠商資格審查表。(附件1)
2. 切結書。(附件2)
3. 報價單。(附件3)
4. 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影本應加蓋廠商本人私章,且必要時本所得通知廠商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以供查驗)
(1) 身分證正、反面正本。
(2)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政事務所於截止投標日前三個月內所出具之戶籍謄本。
(3) 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
5. 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廠商本人親自出席開標(資格審查)、及評選者,免繳驗。
6. 最近一期房屋稅及地價稅完稅證明影本,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申報證明文件。
7.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產權證明文件:
(1) 房地產所有權狀影本。
(2) 平面位置圖。
(3) 使用執照影本,並應標示房地產坐落之地號及房屋門牌號碼等。
(4) 目前使用狀況說明。
(5) 合法使用面積及總面積等。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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