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契約原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契約執行達契約金額或契約到期擬以決標價增購1年、金額為新臺幣1,438,800元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屬醫療器材、純水處理設備相關業者/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2.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4.藥商許可執照
5.會勘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三重院區(3樓-新)透析設備維護標的、三重院區(急重症大樓)飲用水與透析逆滲透設備維護標的及板橋院區(3樓)透析設備維護標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2年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重院區(舊)透析設備維護標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至本案合約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板橋院區(6樓)627燒燙傷透析設備維護標的:廠商應於107年02月01日至本案合約終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本案履約標的三重院區(3樓-新)透析設備,樹脂再生劑未列入合約內容,於本次修正將樹脂再生劑列入(每週添加50公斤(2包);每周檢查1次;共計208包);其餘履約標的需添加樹脂再生劑,修正為:樹脂再生劑(非岩鹽及粗鹽)。
3.其餘內容及採購金額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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