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院採分批後續擴充,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契約原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仍為合約期間,擴充上限200門,每門預算月租費100元,擴充金額上限為84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禮堂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11/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主管機關核准領有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GSM)、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特許執照(3G)及行動寛頻業務特許執照(4G)之第一類電信業務者(含本身或其母公司均可)
2.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與本採購案之採購種類相似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3.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5.投標廠商(切結將)在新北市或相鄰之縣、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6.會勘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5、90日曆天分別完成招標作業規範所訂服務內容,並且完成第一階段4G門號全碼、簡碼開通及桌機整合設定,於驗收合格之日起(共計42期)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詳如本採購案租用公務行動電話門號系統招標作業規範第2條。
(2)租用公務行動電話門號系統招標作業規範/三、廠商資格:
3.投標商需至本院與本院現行使用之電信交換機系統(NEC SV8300)測試及了解現場環境,並取得現場會勘證明文件,始具備參與本案投標資格。
現場會勘日期為105年08月17日上午9:30-10:30。
現場會勘連絡人 請連絡總務室 張小姐 0978-695-247。
(3)修正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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