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契約供應所有品項;且該擴充為契約到期擬以決標單價增購,擴充期間為1年。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新臺幣1,858萬800元正。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
(1)JA03010洗衣業及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或
(2)JA03010洗衣業及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
(3)JA03010洗衣業及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
除JA03010洗衣業外,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或CF01011醫療器材製造業允許由分包廠商代替投標廠商應符合部分資格。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經履約區域醫院等級以上醫療機構之布服租賃及洗衣洗滌、清潔相關業務,且履約完成者。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或數量之2/5,或累積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3.財力證明: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4.相關資格文件:(1)藥商許可執照證 (2)洗衣廠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或廢(污)水納入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同意函文證明並附前期繳費單據,前述各項證照(單據)等之廠商名稱需與投標廠商名稱相符否則視為不合格。。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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