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908-B 已決標公告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後棟建物補強工程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決標日:105/12/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4,940,000
原始預算
$ 17,632,512
底價金額
$ 15,000,000
決標折數
99.6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代碼 3.82.14.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傅小姐
聯絡電話 (02)29829111#3616
機關代碼 3.82.14.1
單位名稱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
聯絡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傅小姐
聯絡電話 (02)29829111#3616
傳真號碼 (02)2986002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7,632,512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12/15
原公告日 105/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2/19 09:00
開標時間 105/12/19 14: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8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4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2/8 刪除誤上傳之文件 12/13 補上傳契約書 12/14 更正契約書內估驗款及付款條件 (一)估驗款: 1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由乙方申請估驗計價1次。 2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3(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列所載者為限: (1)估驗明細單; (2)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條附件1); (3)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審核期限及程序: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書面審查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後8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23工作天。 6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7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期限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2至6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8進場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並以下列方式估驗計價:P.S.依個案情形不採用者,請刪除 (1)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之80%計給。 (2)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之60%計給。 (3)鋼構項目:鋼材運至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乙方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4)其他項目:____________。(未訂者,為無)P.S.依個案實質內容於招標前訂定。 (5)進場成品或材料,乙方應依第9條第7款之約定妥為保管,如有違約,甲方得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扣留該等材料原付金額2倍之金額,俟補進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再於最近一期估驗時發還。 9乙方申請當次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如申請估驗圖說所載項目之個數列為已施作,而實際未施作)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扣回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並按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計罰  %(本百分比未填時為10%)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申請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經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者,第3次起加一倍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但超估或逾算款項未逾該項目契約金額2%者,不在此限。 10經雙方書面確定之本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或數量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甲方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估驗計價款80%給付估驗款。 11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乙方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2工程估驗時,乙方若屬營造業,甲方或監造單位於工程估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或監造單位將不予估驗;另訂期再行辦理。 (二)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1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款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9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4.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傅小姐
聯絡電話
(02)29829111#3616
機關代碼
3.82.14.1
單位名稱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
聯絡人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傅小姐
聯絡電話
(02)29829111#3616
傳真號碼
(02)29860021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7,632,512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更正序號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5/12/15
原公告日
105/12/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05/12/19 09:00
開標時間
105/12/19 14: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88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4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2/8 刪除誤上傳之文件 12/13 補上傳契約書 12/14 更正契約書內估驗款及付款條件 (一)估驗款: 1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由乙方申請估驗計價1次。 2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3(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列所載者為限: (1)估驗明細單; (2)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條附件1); (3)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審核期限及程序: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書面審查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後8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23工作天。 6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7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期限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2至6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8進場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並以下列方式估驗計價:P.S.依個案情形不採用者,請刪除 (1)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之80%計給。 (2)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之60%計給。 (3)鋼構項目:鋼材運至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乙方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4)其他項目:____________。(未訂者,為無)P.S.依個案實質內容於招標前訂定。 (5)進場成品或材料,乙方應依第9條第7款之約定妥為保管,如有違約,甲方得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扣留該等材料原付金額2倍之金額,俟補進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再於最近一期估驗時發還。 9乙方申請當次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如申請估驗圖說所載項目之個數列為已施作,而實際未施作)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扣回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並按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計罰  %(本百分比未填時為10%)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申請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經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者,第3次起加一倍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但超估或逾算款項未逾該項目契約金額2%者,不在此限。 10經雙方書面確定之本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或數量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甲方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估驗計價款80%給付估驗款。 11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乙方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2工程估驗時,乙方若屬營造業,甲方或監造單位於工程估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或監造單位將不予估驗;另訂期再行辦理。 (二)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1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款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2/1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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