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3號6樓工務室
附加說明
12/8 刪除誤上傳之文件
12/13 補上傳契約書
12/14 更正契約書內估驗款及付款條件
(一)估驗款:
1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由乙方申請估驗計價1次。
2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3(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列所載者為限:
(1)估驗明細單;
(2)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條附件1);
(3)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審核期限及程序: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書面審查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後8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23工作天。
6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7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期限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2至6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8進場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進場者為限,並以下列方式估驗計價:P.S.依個案情形不採用者,請刪除
(1)成品:經檢驗合格後,按成品單價之80%計給。
(2)單項材料:經檢驗合格後,按單項材料單價之60%計給。
(3)鋼構項目:鋼材運至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_%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乙方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4)其他項目:____________。(未訂者,為無)P.S.依個案實質內容於招標前訂定。
(5)進場成品或材料,乙方應依第9條第7款之約定妥為保管,如有違約,甲方得於最近一期估驗計價時,扣留該等材料原付金額2倍之金額,俟補進材料經檢驗合格後,再於最近一期估驗時發還。
9乙方申請當次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如申請估驗圖說所載項目之個數列為已施作,而實際未施作)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扣回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並按甲方認定超估或逾算款項計罰 %(本百分比未填時為10%)之懲罰性違約金,如乙方申請估驗之數量不符實際,經查證屬實達3次以上者,第3次起加一倍計罰懲罰性違約金。但超估或逾算款項未逾該項目契約金額2%者,不在此限。
10經雙方書面確定之本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或數量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甲方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估驗計價款80%給付估驗款。
11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乙方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甲方得於該等情事發生後,提高爾後所估驗計價之保留款為估驗款之10%,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2工程估驗時,乙方若屬營造業,甲方或監造單位於工程估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赴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或監造單位將不予估驗;另訂期再行辦理。
(二)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1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款項。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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