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總金額為新臺幣6,300萬元。
(二) 預計後續擴充履約期間為開始啟動服務機制翌日起算5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P.S.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需建置1500具監錄系統影像服務,並按時提供服務
廠商資格摘要
1.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資訊安全系統專家認證
2.Cisco Certified Internetwork Expert 美國思科網路頂級認證
3.Cisco Certified Network Professional 美國思科網路專家級認證
4.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Agile Certified Practitioner國際敏捷專案管理師認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服務建議書。
(二)、曾經承作完成監控專案之證明文件(如結案證明或驗收紀錄)。
(三)、協力廠商合作同意書。
(四)、為確保承作廠商具資訊安全管理、網路規劃、維護作業、專案管理能力,需檢附CISSP 、CCIE 、CCNP 及PMI-ACP 認證文件影本各1份。
(五)、裝設施作、維護所需4部高空作業車(載重150公斤以上)之相關車籍資料影本及對應所需之操作或訓練證照資料影本。
(六)、前兩款資格證明文件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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