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本案無涉物價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按件計酬-到(宅/他機構)評估:需具有甲類、乙類、丙
類、戊類評估人員、驗光師資格。
*未及時取得證書,得以成績證明取代
*甲類、乙類、丙類評估人員不得為輔具廠商從業人員
*具驗光師資格之戊類輔具評估人員,其執業場所可包含眼鏡公
司設立之驗光所
*驗光師需職登於驗光所、並取得[眼科醫師指導驗光人員執行6-
15歲驗光服務]之研習證明
2-1按時計酬-一般駐點:大學畢業且具有物理、職能、語言治
療師證書(未及時取得證書,得以成績證明取代)。
2-2按時計酬-資深駐點:(符合任何一項資格即可,需檢具相關
書面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承攬證明或其他實績證明)。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且具有物理、職能、語言治
療師證書者。
(2)取得甲類或乙類評估人員資格且具有一年輔具評估工作經
驗。
(3)取得甲類或乙類評估人員資格(未及時取得證書,得以成績證
明取代)且具相關工作資歷兩年。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係以分項複數決標,以該項預算除以需求人數所得之
「固定價格」決標,並依每人接案內容計價。
2.本案無後續擴充又為開口合約(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
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
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依前
開工程會函頒之作業方式,每人最高履約額度149萬9999元,
故屬於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案:
(1)按件計酬-到(宅/合作單位)評估人員:預算金額1,324萬2,000元,需求120名評估人員,決標金額11萬350元/人
(2)按時計酬-一般駐點人員:預算金額157萬8,000元,需求20名評估人員,決標金額7萬8,900元/人。
(3)按時計酬-資深人員:預算金額138萬元,需求15名評估人員,決標金額9萬2,000元/人。
3.本案屬勞務承攬,按件按時計酬,得標廠商須檢附個人勞保投
保或繳費證明,始得履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