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5/25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80日曆天內掛牌、過戶與交車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
2.倘所交之車輛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等緣故,需再送相關檢測單位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始可領取牌照,則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所需用之期間,自廠商之交車時程中扣除,故廠商應出具車輛送測及獲安全審驗完成之證明文件。
3.保固:得標廠商應自車輛驗收合格之日起,提供4年或12萬公里保固服務以先到者為準,(含採購規範說明-車輛規格配備表之基本配備及附屬設備項下產品)確保車輛之設計、品質、性能等均無瑕疵。
4.供應之車輛應與本規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廠商並應負權利及義務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5.廠商契約所交車款,交車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範檢驗外,該車款各項裝置至少須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6.交車驗收時廠商應檢附車輛原廠出廠證明、原廠保證書及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柴油引擎最新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標準之相關證明文件。
7.一萬公里(含)內,原廠設定之基礎保養,工資已含於決標金額內,僅得收取材料費;如提供其他更優惠之保養方案,依該方案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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