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公司或行號,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醫療器材製造、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或相關業務者,請提供藥商許可執照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本機關辦理評審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1.評比日期、時間及地點:審查通過後另行通知。
2.評比計分內容:詳招標文件–評比表。
3.評比方式:價格納入評分,採序位法,詳投標須知。
4.廠商需簡報說明,可現場提供成品供參。
二、請廠商提供企劃書:一式6份,請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廠商簡介。
2.廠商所投產品符合本案需求條件之說明,含產品型錄及詳細說明,如下列內容:
(1)醫療器材許可證
(2)製造商
(3)型號
(4)產地
(5)產品特色
(6)耗材及配件
(7)操作及維護方式(如耗材更換等等)
(8)保固(含保固期與保固範圍)
3.廠商預計提供之額外服務,如耗材購買優惠等等。
4.預定工作進度及投標廠商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5.廠商完成類似業務之經歷。
6.廠商之資源及其他支援能力。
7.結論與建議。
8.附件(包括廠商經歷、實績證明文件、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之「受獎懲情形」及證明投標廠商承攬相似案件係屬績效良好之證明文件等)。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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