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5/31前院生抽血,10/3院生胸部X光,餘於7日前通知
廠商資格摘要
1.勞動部核准巡迴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2.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4.廠商得以列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替。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企劃書製作內容建議如下:
1.對本院院生健檢之特殊性認知、可能遭遇之問題及解決方式。
2.預定工作進度及投標廠商如期、如質之履約能力。(包括主要工作人員數與尚在履約契約件數、金額、是否逾期等情形)
3.工作小組組織。
4.廠商組織、人力之簡介、廠商所承辦之業務範圍及專案負責人完成類似業務之經歷。
5.履約實績(自民國94年起之一般成人或身心障礙者之健檢服務)
6.標價及可額外提供之服務。
二.本採購案本機關辦理評審時廠商「需辦理簡報」,評審日期於開標後五個工作日內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廠商;地點(暫訂)於「新北市八里區華富山37號( 301會議室)」。
三.本採購案訂定契約履約標的之項目、價格、備註及其它內容,除單價及總價外,其餘依發售之估價單為準,惟「數量」欄位則予以刪除,不予訂定,實際履約數量依實做或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四.本採購案契約標的之單價,依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提出標價組成之內容為準。
五.廠商應於檢查完成後次日起30個日曆天內,以正式公文併同健康檢查報告書(含電子檔)送達機關報請驗收,體檢報告須提供內容如下:
(1)院生:紙本1式2份,供本院及其家長參考。
(2)一般員工(不含廚工):紙本1式1份,發予本人參考。
(3)廚工:紙本每人1式2份,供相關主管機關查驗。
(4)全部體檢報告電子檔1式1份。
(5)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六.檢查時,請乙方(廠商)準備鉛衣至少2件;本案執行若有X光檢查之不良片發生,補照X光之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
七.因本院院生大多數屬重度與極重度之身心障礙者,請於胸部X光之檢查項目,使用「可躺式」。
八.X光(院生及員工)及員工抽血檢查之相關準備工作,請於當天七點半前備妥,倘可歸責於廠商遲滯或怠惰,每逾十五分鐘機關得處總給付價金千分之五為違約金,並得累計處罰。
九.如檢查項目需於廠商執業處所或分包/協力人員(需填具合作同議書並經本院認可)之檢驗處執行,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檢查起7日內於該處履行採購標的。
十.本院得抽派2名員工至本院指定醫院作本案相同項目檢測,進行盲樣比對,相關費用須包含於員工檢查項目內。
十一.本案減價收受之算法,假設院生A未做GOT血液檢查,該檢查標的大項契約單價為650元,GOT血液檢查項目僅占該大項1/13,則該項減價金額為650*1/13=50元。
十二、得標廠商不得於健檢時在本院區擺設自費健檢或其他營利性銷售,違者本院先行命其立即撤除,經勸告仍未改善者,得處最高總契約價金3%違約金。
106.3.31抽換招標文件「4.106健檢估價單0331」,修正體檢項目英文縮寫,修正處如藍色標示。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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