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合約生效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依原契約項目及內容至107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44,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龜吼里玉田路6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新台幣100元整,請至出納室繳納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7新北市萬里區龜吼里玉田路6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百貨公司業」、「日用品業」或得以製造、販售日用品之業務者,但投標廠商屬公司、行號者,不在此限(可提供本案標的者)。
附加說明
一、 本採購訂底價,總價最低標決標。
一.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機 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二.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文件最低價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或團體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或團體減價至最低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或團體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價之標價者得標。」
三.本案決標原則:為廠商投標文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報價最低廠商取得優先減價資格,經減價後仍超過底價時,則改由合於招標文件所有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在底價以內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本採購案請廠商當場調整契約單價。
四.資格審查完畢,隨即進行價格標,廠商未到場,喪失減價權利。
五.餘詳如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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