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陳先生/捷工局22852086#1910李小姐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陳先生/捷工局22852086#1910李小姐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計畫於板橋站東一門新設板橋環狀線出入口,原板南線乘客轉乘至環狀線時間需11.5 分鐘。新設出入口完工後,乘客可由臺鐵地下一層上到地上一層,再由東一門進入環狀線新設出入口,轉乘時間可大幅縮短至約6 分鐘,整體可縮短5.5分鐘,提升環狀線板橋站之轉乘效率,並提供搭乘民眾之優質環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853日曆天(NTP+853)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如下工程實績:土建工程實績,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200萬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3,000萬元之承做經驗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日曆天(NTP+30)前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交予業主審查,其餘詳業主需求書(一)3.1.3節規定辦理;另工程之設計應於開工通知日起300日曆天(NTP+300)內完成,並提送甲方審查,甲方審查時程為20日。設計如不符甲方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甲方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甲方複審時程,並通知乙方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2次者,乙方除應依甲方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甲方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工程之施工,乙方應於甲方開工通知日開工(NTP),並於開工之日起853日曆天(NTP+853)竣工。
其他: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李小姐,電話為(02)22852086分機1910。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受理單位: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