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劉小姐02-86871266分機5417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65,713,315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2/1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0日曆天竣工(不含使用執照取得);(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考量工程特殊性,故部分契約條文未完全採用範本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2.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3.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1次招標第1次更正說明
1. 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12年9月12日核定便簽辦理。
2. 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投標須知、細部設計圖說,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3. 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4. 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另電子領標廠商請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 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 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劉小姐,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7。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7,2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6億8,000萬元正。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資格:
一、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及;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註:第2資格允許以共同投標或分包廠商取代。)。且二、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提出。)。且三、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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