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土木科林先生86871266分機5412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603456#7660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新北市汐止區秀峰高級中學老舊校舍(忠孝樓及仁愛樓)整建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62,475,000元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10712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汐止地區人口稠密,伴隨未來基隆輕軌(汐止站)及捷運汐止民生線(汐止區公所站)的站體開發,公共設施之需求日益提高,新北市政府考量校園空間整合活化及學校社區資源整合,以期發揮最大效益,於本工程案規劃新建校舍,提供更多的校舍教學空間,彌補教育資源被壓縮等問題,不僅整合地方性需求,也給予學生更安全及多元的學習環境空間,更達到活化土地利用之目的。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5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9-23&orgId=3.82.11.1&cno=1111025-1&seq=01&UpdSq=01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10/25 09: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10/25 09:2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0萬元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12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履約期限
第1階段工程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第2階段工程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考量工程特殊性,故部分契約條文未完全採用範本內容。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設計里程碑與完工期限: 1.應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含設計品質計畫),工作執行計畫書應包含細部設計與工程施工如何結合,並應符合統包作業須知對設計品質計畫書之相關規定。 2.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預定工作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3.應於決標日起4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 4.應於決標日起1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5.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9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並需於決標日起42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書圖文件,且經設計諮詢單位審查通過及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內容包含: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詳細總表、各分項工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必要之計畫書等。 (二)工程之完工期限: 1.第1階段工程(忠孝樓拆除及校舍新建)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 2.第2階段工程(仁愛樓拆除及景觀工程)俟學校搬遷完成後,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林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2。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8,824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7,060萬元。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第2資格: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提出。)。且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第3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且2.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提出。)。且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fetched_at
2022-09-27T10:17:06+08:00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土木科林先生86871266分機5412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remind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62,475,000元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10712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汐止地區人口稠密,伴隨未來基隆輕軌(汐止站)及捷運汐止民生線(汐止區公所站)的站體開發,公共設施之需求日益提高,新北市政府考量校園空間整合活化及學校社區資源整合,以期發揮最大效益,於本工程案規劃新建校舍,提供更多的校舍教學空間,彌補教育資源被壓縮等問題,不僅整合地方性需求,也給予學生更安全及多元的學習環境空間,更達到活化土地利用之目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5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投標須知下載
https://web.pcc.gov.tw/tps/QueryTender/query/downloadNoticeDocument?docType=1&pdt=2022-09-23&orgId=3.82.11.1&cno=1111025-1&seq=01&UpdSq=01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2,000萬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1/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第1階段工程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第2階段工程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餘詳附加說明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係考量工程特殊性,故部分契約條文未完全採用範本內容。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資格及第3投標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3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設計里程碑與完工期限: 1.應於決標日起15日曆天內提出統包工作執行計畫書(含設計品質計畫),工作執行計畫書應包含細部設計與工程施工如何結合,並應符合統包作業須知對設計品質計畫書之相關規定。 2.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預定工作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3.應於決標日起40日曆天內提送基本設計。 4.應於決標日起18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 5.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90日曆天內提送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可依工程施工進度分批完成及送審;並需於決標日起420日曆天內完成本工程所有細部設計書圖文件,且經設計諮詢單位審查通過及機關核定。細部設計書圖文件內容包含: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詳細總表、各分項工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必要之計畫書等。 (二)工程之完工期限: 1.第1階段工程(忠孝樓拆除及校舍新建)應於決標日起915日曆天內完工。 2.第2階段工程(仁愛樓拆除及景觀工程)俟學校搬遷完成後,應於機關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135日曆天內完工。 (三)其餘規定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及其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林先生,電話為:(02)86871266分機5412。 [廠商資格]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8,824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7,060萬元。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第2資格: 1.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提出。)。且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第3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且2.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提出。)。且3.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有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 。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註:1.投標廠商應檢附。 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3投標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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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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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汐止區秀峰高級中學老舊校舍(忠孝樓及仁愛樓)整建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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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27-教育用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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