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林小姐/水利局89232300分機1117 江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林小姐/水利局89232300分機1117 江先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2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含開工前準備、施工、單體及系統試車、辦理90日曆天污水試車及完成功能測試)。另取得環保機關核發許可後,乙方次日起展開三年試運轉操作維護管理工作。詳如本採購案工程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二)另試運轉操作維護工作分為前期移交接管階段(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工作及試運轉階段(以下簡稱第二階段)工作。預估第一階段為1個月,預計自機關通知移交接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惟實際時程應依機關通知廠商之時程為準。第二階段廠商自取得環保機關核發許可後,次日起展開3年試運轉操作維護管理工作,提供每日24小時之操作維護及管理服務。詳如本採購案試運轉操作維護工作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位處於山谷地形內,易受山區降雨影響,且需維持既有廠區操作,考量其工區位置,以及汛期間有停、復工之相關作業,實有不確定性,爰於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扣減數量,其價金僅以該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算。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1)甲等綜合營造業,或;(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資格】
1.(1)公司或行號,或;(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或得以從事廢(污)水處理之業務者。且2.投標廠商曾完成淨水廠或污水廠或現地處理設施(礫間)代操作經驗者。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因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後續於評選時即能評定廠商是否具有履約能力,並挑選最優廠商,故無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設施科) 江先生,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1117。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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