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方先生/交通局29702960#8512林先生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交通局02-29702960#8512林先生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方先生/交通局29702960#8512林先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2,161,138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停車需求經調查後,發現周邊區域停車位供需失衡,為提高停車轉換率及整頓停車秩序,地方政府應妥適規劃停車空間及其轉乘設施,以降低人車密集活絡區造成之交通影響衝擊,故選擇合適步行或自行車可及距離內之忠孝公園興建地下停車場,希冀透過忠孝公園地下停車場之設置解決地方停車位不足情況之交通衝擊,本停車場將規劃205格汽車格位及32格機車格位,供前來民眾使用,以紓緩周邊停車需求,改善停車問題,同時配合本府以「機車停放路邊,轉移汽車停放路外」的停車政策,於停車場完成後配合調整平面空間及路邊停車格,改善現況人、車通行空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1/0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本機關發文,文內註明日期)起10日內開工,決標之次日起810日曆天內竣工(不包含使用執照申請及驗收階段所需期程)。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甲等綜合營造業;及2.建築師事務所;及3.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註: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符合者,僅允許第2、3之投標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有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三、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具「建築工程(興建)」,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0.92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3億元之承做經驗者。註: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僅限投標廠商提出,分包廠商免附)。且五、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3廠商資格時提出)。且六、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分包廠商取代第2、3廠商資格時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年7月12日核准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詳修正內容對照表。
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及受三家廠商限制。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林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512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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