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養護工程處(2225-3299#403)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
1 第一區為新臺幣53,133,869元正。
2 第二區為新臺幣49,273,902元正。
3 第三區為新臺幣50,314,242元正。
4 第四區為新臺幣49,296,833元正。
5 第五區為新臺幣48,163,702元正。
6 第六區為新臺幣24,854,076元正。
7 第七區為新臺幣31,383,970元正。
合計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6,420,594元正。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各區之後續擴充之金額,第一區為新臺幣53,133,869元正;第二區為新臺幣49,273,902元正;第三區為新臺幣50,314,242元正;第四區為新臺幣49,296,833元正;第五區為新臺幣48,163,702元正;
第六區為新臺幣24,854,076元正;第七區為新臺幣31,383,970元正;合計本採購後續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06,420,594元正。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臺幣317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各區額度為新臺幣126萬元,若參加2個區域以上之投標,僅須繳納新臺幣126萬元之押標金。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本契約廠商應於民國108年1月1日開工,倘108年1月1日尚未決標者,則於決標當日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民國108年12月3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投標廠商若為丙等綜合營造業者,僅得投標第六區);且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四.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更正公告
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本案「空白標單」誤列「伍、試驗費」欄位(請詳修正後空白標單(第1次修正))。
3.本次修正投標須知p.33-p.34價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4之文字。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 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12月1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12月15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 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310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 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29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道路養護一科) 楊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403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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