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03/7660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二級品管檢試驗」技術服務,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3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1.乙方應於本契約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提出「服務實施計畫書」送甲方核可。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改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2.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 40日內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3.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八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顧問公司登記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7年11月22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7年11月20日第1073744585號便簽辦理。
二.更正已販售招標文件如下:
(1)修正條款為投標須知-「測量」標價組成內容(範例)(浮洲案)、投標須知-「測量」標價組成內容(範例)(山佳案)及投標須知-「交通維持計畫」標價組成內容(範例)(浮洲案)。
(2)餘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三.本次107年11月22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7年11月27日止。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
(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
(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六.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7年11月19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7年11月15日第1073744187號便簽辦理。
二.本次更正內容為新增公開「103年度工程總顧問(臺65線增設浮洲地區北上、南下匝道可行性研究)測量成果報告書及成果資料」。
三.本次107年11月19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請釋之截止期限至107年11月26日止。
四.本次修正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自(本次更正)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 分機7660;傳真:(02)29506570。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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