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86,285,022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東側)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領標方式詳說明欄)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或;2.土木技師事務所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第2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第1及第2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7.11.01更正公告說明
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年10月31日便簽辦理。2.本次修正內容略以說明如下:(1)投標須知貳、一般條款第8點(三)修正為「本機關同意下列事項:前款第1目及第2目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目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本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2)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招標文件清單之投標須知頁數修正為20頁;(3)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4點(一)載明本次更正公告之疑義截止日期至107年11月1日;(4)延長本案截止收件及開標時間。請詳修正後招標文件。
2. 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但非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故延長截止收件時間至107年11月2日下午5點。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7.10.26更正公告說明
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年10月24日便簽辦理。2.本次修正內容略以說明如下:增加「招標文件補充說明」文件;並於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招標文件清單增加前開文件及第24點(一)載明本次更正公告之疑義截止日期至107年10月29日。請詳修正後招標文件。
2.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107.10.24更正公告說明
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年10月22日便簽辦理。2.本次修正內容略以說明如下:補充聯外道路土地測量成果報告書電子檔,作為聯外道路設計之參考依據;並於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22點招標文件清單增加前開文件及第24點(一)載明本次更正公告之疑義截止日期至107年10月29日。請詳修正後招標文件。
2.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訂截止日前五日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補充說明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75日內完成「規劃」及「統包工程招標文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附件)。
洽辦機關聯絡人
1.洽辦機關名稱為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2.地址為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3、4樓、3.聯絡人(或單位)為 何小姐、4.電話為 (02)2960-3456 分機 5397、5.傳真為(02)2697-4365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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