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建工程處(鄭小姐:分機7673)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0,269,00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以統包工程完成校園改建,達成優質學校環境,滿足「校園營造」之四大指標:安全健康、人文藝術、自然科技、學習資源。以「規劃安全健康的學校環境設施」為旨辦理本案老舊校舍拆除重建,以校園改造的契機完成「永續校園建構」之目標,建立一個安全樸實、健康友善、低碳節能與防災耐災的學習環境及教學空間。
2.校舍重建需要政府、學校、設計監造單位(建築師)與營造廠商各司其職,才能創造出良好施工品質之永續校園場域。透過本案採購覓得合適營造廠商作業團隊,以為「為下一代蓋所永續發展的好學校」主要目標,並以滿足學生受教需求、擬定工程合理量體、落實工程如期如質之要求。
以共構地下停車場滿足鄰里停車需求,且提供例假日可供社區使用之大型集會場所,達到校園與社區共榮共存之願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2,15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本機關決標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取得新建校舍工程建造執照(或取得建造執照併辦拆除執照)及新建校舍工程範圍內之必要植栽移植;
(二)第二階段:新建校舍工程(含地下停車場)及取得拆除執照(係為擬拆除之全部舊校舍之拆除執照),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630日曆天內完工;
(三)第三階段:全案尚未完成之後續統包工程(含校舍拆除及公園開闢),本階段俟學校搬遷完成後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之日起270日曆天內完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共同投標--廠商資格摘要
壹、本案允許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一、第1資格為:甲等綜合營造業(單一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需檢附第2、3資格證明文件)。
二、第2資格為:需同時具備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三、第3資格為:建築師事務所(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
貳、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7年12月7日移文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
共同投標--廠商資格摘要
壹、本案允許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一、第1資格為:
1.甲等綜合營造業(單一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需檢附第2、3資格證明文件);且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
3.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0.8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2億元;且
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二、第2資格為:
1.需同時具備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三、第3資格為:
1.建築師事務所(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且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
3.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且
4.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分包廠商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貳、其餘詳投標須知。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土木科)鄭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7673。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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