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04,137,368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採購案係考量新北市警察局蘆洲分局現址主體結構因921大地震而受損,安全堪慮,且辦公空間嚴重不足問題,為保障洽公民眾及蘆洲分局人員安全及因應未來員警擴編空間需求,透過採購評選機制,覓得較優且具經驗的統包團隊,於履約期間之設計、工法的選定等各項作業,能妥善安排施工計畫,有效縮短計畫期程、管控預算、提升工程品質。藉由政府、監造單位、設計建築師與營造廠商各司其職,於長榮路156之6號興建一座符合同仁需求、擁有良好施工品質之優質現代化警察辦公大樓,強化分局之區域指揮官的功能,並有效提升本區治安及為民服務的效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6/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取得後自甲方通知之次日(甲方發文,文內註明日期)起10日內開工。應於開工之次日起 720 日曆天內完工(包含設計、施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投標基本資格:一、甲等綜合營造業(單一廠商含專業分包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需檢附第2、3資格證明文件);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1.2億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3億元;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五、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投標基本資格:一、需同時具備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3投標基本資格:一、建築師事務所(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且三、合作同意書(※僅限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本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且四、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廠商(※僅限以分包廠商取代本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7年3月1日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07年3月20日上午9時40分止開標(詳投標須知第7頁)。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四、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2月14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3月9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土木科)王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4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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