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12/6879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契約內容全部;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08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金額為新臺幣1,963萬2,000元整。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17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無線通訊模組安裝及設定自決標翌日起履約,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最後通知分案期限為107年11月30日止或採購預算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另通訊費之計算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第一類電信事業。
且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交通控制系統無線通訊或簡訊傳輸
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
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涂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6879。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389」(其他製造商品)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僅限「我國及本款第1目條約或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我國、條約或協定國者」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開放原產地之國家或地區為: 全部地區(中國大陸除外)。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