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鄭小姐/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沈先生#5761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鄭小姐/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沈先生#576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4,120,000元
後續擴充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但不限如,搬遷移設工程、隔音地板工程、隔音內裝工程;且該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902萬4,410元正。惟該後續擴充部分,新北市政府尚未編列對應預算,得標廠商應徵得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面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但不限如,搬遷移設工程、隔音地板工程、隔音內裝工程;且該擴充金額為新台幣1,902萬4,410元正。惟該後續擴充部分,新北市政府尚未編列對應預算,得標廠商應徵得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面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詳附加說明。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採購案係為符合學校與社區之永續發展,提供師生安全之校園環境,以新建之教學空間滿足地區人口發展需求,並回應教育發展之趨勢,打造符應新北市卓越教育品質願景之校園建築,並以統包工程完成校園改建,達成優質學校環境,滿足「校園營造」之四大指標:安全健康、人文藝術、自然科技、學習資源。校舍重建需要政府、學校、設計監造單位(建築師)與營造廠商各司其職,才能創造出良好施工品質之永續校園場域。透過本案採購覓得合適營造廠商作業團隊,以為「為下一代蓋所永續發展的好學校」主要目標,並以滿足學生受教需求、擬定工程合理量體、落實工程如期如質之要求。以共構地下停車場滿足鄰里停車需求,且提供例假日可供社區使用之大型集會場所,達到校園與社區共榮共存之願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3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6/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新埔國民小學應於開工之次日起944日曆天內完工。碧華國民小學應於開工之次日起542日曆天內完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5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詳如「第1資格文件審查表(綜合營造業)」、「第2資格文件審查表(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第3資格文件審查表(建築師事務所)」。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單一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需檢附第2、3成員資格證明文件)。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2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5億元。]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
1.需同時具備甲級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3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補充本公告附加說明:為利施工動線規劃,可先行拆除部分校區圍牆作為施工臨時出入口,待工程進行雜項工程時再新設校區圍籬型式或舊有圍牆型式予以修復。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沈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761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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