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為因應都會地區市房價問題,實現居住正義,目前由政府興建社會住宅已成為未來政策發展趨勢,本案市府係以工業區變更住宅區回饋捐贈方式取得可建築用地,配合本市住宅政策,循住宅法相關規定採「只租不售」的方式興辦青年社會住宅,作為更多元、公益性之使用,以紓解高房價壓力,保障弱勢族群在都會地區之居住權利。興建戶數量約540戶。
二、基地位於土城區中央路一段,學府路二段與明德路二段交叉口,基地距海山捷運站約500公尺,步行距離約20分鐘,生活機能良好。讓新北年輕人能有便利的交通與居住環境、生活機能。
三、納入通用化設計,完工後提供不同年齡層或身心障礙的民眾承租,將照顧新北青年朋友及弱勢族群在都會區中安心工作、落地生根、安居樂業,讓新北成為家的起點。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24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24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決標之次日起1,182日曆天內竣工,應於竣工次日起120日曆天內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接水送電,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投標廠商應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工程其單次施工契約結算金額不低於 7.68億元;或累積金額不低於19.2億元。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納稅證明。
【第3資格】
1.一.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二.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第2次更正公告
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7年2月23日新北城企字第1070319590號函、107年2月22日新北城企字第1070285329號及107年2月8日新北城企字第1070252949號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統包需求書及契約書。(詳修正對照表、修正後統包需求書及契約書)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延長等標期
1.依據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7年1月30日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
(1)投標須知之開標及截止期限(詳修正後投標須知),因本案等標期適逢春節假日,洽辦機關為使廠商有充分時間備標,延長等標期至107年3月6日開標。
(2)投標須知之外標封增列:「中華民國境內地址」字樣。
3.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四、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7年2月12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7年2月1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企劃建築科)李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7046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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