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工處建築科林先生29603456分機575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9,740,200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之建物造型、尺度、工程細節、使用建材與設備機具等均不相同,自有良莠之品質差異。投標廠商投標時所提出之規劃設計方案,是否已充分考量施工可行性,將直接影響最後完工品質的確定性,所提出的專業執行計畫及其相關執行、管控能力,亦將成就不同的工程管理品質。不同投標廠商提出之設計、建築方案雖均符合基本需求與招標規範之規定,惟其功能高於基本需求與招標規範之程度與水準亦自有差異性。設計與施工單位可於設計初期充分溝通協調,統包商可督促及協助設計單位檢核各設計界面及施工可行性,於施工中統合各施工界面,以利工進。本工程採最有利標,透過評選機制,篩選相對較優之統包團隊,具經驗的統包團隊能妥善安排施工計畫,有助於縮短工期,提升工程品質。設計與施工團隊之默契,可提高執行效率。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328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3/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應於決標之次日起165日曆天內取得建造執照;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三重案應於決標次日起625日曆天內竣工,五股案應於決標次日起570日曆天內竣工。
(二)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3.投標廠商應屬[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建築類」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2,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3億元]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且4.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5.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3資格:
1.一.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二.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建築科)林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575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