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510C 已決標公告 公告金額

新北市境交界處停車資訊導引系統工程

💰 預算金額: NT$ 2498萬
⚖️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政府採購網原文/領標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決標日:106/08/25
🏆 本案已決標公告 已決標
得標廠商名冊與決標金額已更新,可查閱下方決標報告 | 截標:2017/06/14 10:50 | 開標:2017/06/14 11:00
採購特徵雷達 投標門檻與工項規格速覽 (Structure Feature Cards)
押標金要求
須繳押標金
新臺幣124萬元
投標前須完成擔保繳納
履約保證金
常規條款
依契約範本辦理
通常為決標金額 5%~10%
廠商資格門檻
法定資格
常規基本資格
🏛️ 顧問/建築師
合法設立登記與納稅證明即可
工項物料與物調
契約規格
常規工料規範
常規規範
無特殊指定規格限制
⚠️ 本案曾於 2017/06/05 流標(原因: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歷史無法決標累計 2 次
【投標先機研判】 前次係因投標家數不足而流標。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若本案本次屬第二次(含以上)招標,依法不受三家合格廠商之限制,僅一家投標即可開標,競爭阻力顯著降低!
歷史流廢標詳細履歷
公告日期 結果 投標家數 詳細原因 原文
2017/06/05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2017/05/17 流標 0 家 流標(無廠商投標或未達法定開標家數) 檢視
採購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全徽道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4,900,000
原始預算
$ 24,979,36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預算折數
99.6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代碼 3.82.11.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4 - 長程管線, 通訊及電線(纜)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曾先生/張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34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9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6/12
原公告日 106/06/05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否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停車資訊導引系統建置之後,可讓民眾可藉由導引資訊迅速且正確地前往停車場停車,不但可減少民眾尋停的時間,亦讓民眾無需於附近巡繞找尋車位,減少車輛油耗,達到節能減碳之效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40元
系統使用費 44元
文件代收費 22元
總計 50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9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06/06/14 10:50
開標時間 106/06/14 11:0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4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3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文件,並提送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工程施工(含施工計畫交付、審查、核定)應於細部設計文件核定後經本機關通知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竣工;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應符合之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一、1. 公司或行號,或;2. 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或「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謢、整合業務」或得以承攬關於交通號誌工程之業務者或相關業務者;且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類似停車資訊導引系統之承做經驗者;且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投標資格:一、1.交通技師事務所,或;2.資訊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技術服務者(註: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本投標廠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者,本項資格文件免附);且三、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且四、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分包廠商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3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投標須知,修正內容詳「第3次招標 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延長至106年6月14日上午11時整開標(詳投標須知第6頁)。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 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 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 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 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 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三、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6年6月8日;若 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 期限延至106年6月13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 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 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0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01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科)張先生,電話:29702960分機860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4 10:5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11.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曾先生/張先生
聯絡電話
(02)29603456#5634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傳真號碼
(02)29691661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2.29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否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06/06/12
原公告日
106/06/05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否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停車資訊導引系統建置之後,可讓民眾可藉由導引資訊迅速且正確地前往停車場停車,不但可減少民眾尋停的時間,亦讓民眾無需於附近巡繞找尋車位,減少車輛油耗,達到節能減碳之效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440元
系統使用費
44元
文件代收費
22元
總計
506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9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是
截止投標
106/06/14 10:50
開標時間
106/06/14 11:00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4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3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完成工程細部設計文件,並提送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工程施工(含施工計畫交付、審查、核定)應於細部設計文件核定後經本機關通知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竣工;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 應符合之投標資格如下: 第1投標資格:一、1. 公司或行號,或;2. 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或「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謢、整合業務」或得以承攬關於交通號誌工程之業務者或相關業務者;且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類似停車資訊導引系統之承做經驗者;且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第2投標資格:一、1.交通技師事務所,或;2.資訊技師事務所,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交通工程技術服務者(註:本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且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註:本投標廠商資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者,本項資格文件免附);且三、合作同意書(註:僅限於以分包廠商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提出);且四、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註:僅限於分包廠商取代投標廠商資格時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第3次招標第1次更正公告
1.本次更正投標須知,修正內容詳「第3次招標 第1次更正公告修正對照表」。 2.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延長至106年6月14日上午11時整開標(詳投標須知第6頁)。 3.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 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 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 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 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ww.geps.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 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
重要條款、二十三、疑義之處理
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6年6月8日;若 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 期限延至106年6月13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 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 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10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2)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101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停車管理科)張先生,電話:29702960分機860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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