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29603456分機7660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221,479,283元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但不限如,典藏設備隔震、室內裝修及雜項工程、消防工程(N2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極早期偵煙預警系統)、演講廳專業設備、空調工程、電氣工程等項目)與改善其周邊環境;且該擴充金額為新台幣9,496萬6,675元。惟該後續擴充部分,新北市政府尚未編列對應預算,得標廠商應徵得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面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包含但不限如,典藏設備隔震、室內裝修及雜項工程、消防工程(N2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極早期偵煙預警系統)、演講廳專業設備、空調工程、電氣工程等項目)與改善其周邊環境;且該擴充金額為新台幣9,496萬6,675元。惟該後續擴充部分,新北市政府尚未編列對應預算,得標廠商應徵得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書面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145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94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投標基本資格: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第2投標基本資格:一、甲級電氣承裝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第3投標基本資格:一、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第4投標基本資格:一、甲等冷凍空調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第1投標特定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有完成建築工程之實績,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6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5億元;且二、具有相當財力者: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須符合下列規定者: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1.2億元。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則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第4次招標之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106年10月23日簽准便簽辦理。
2.第4次招標之契約書內容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0目增訂「其訂約總價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乙方應另依『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等約定事項(詳契約書第7頁)。增訂內容係依「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辦理,為非屬重大改變且等標期之縮短亦給予合理期限,爰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開標不受家數限制)。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增訂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土木科) 沈先生,電話為:29603456分機7660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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