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4,770,0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採購處第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四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廠商資格摘要
一、屬1.土木、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技術事項者,或;3.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且二、非屬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於金融機構無退票紀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105年12月16日更正公告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2月15日便簽辦理。
二.更正投標須知內容如下:
1.壹-十四(四)修改為:本採購案「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
2.壹-十七(二)2修改為:較優勝一定家數之及格廠商為入圍優勝廠商。
3.壹-十七(二)3修改為:入圍優勝廠商經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優勝廠商。
4.壹-十七(三)4修改為: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組成內容納入評比(依本投標須知載明之固定價格為決標金額),以及格廠商評選總序位前3優者為入圍優勝廠商。
5.壹-十七(四)1修改為:本案(各)入圍優勝廠商應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始成為(各)優勝廠商。
6.壹-十七(四)3修改為:第1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第1優勝廠商者,第2入圍及第3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優勝廠商;第2入圍優勝廠商無法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成為第2優勝廠商者,第3入圍優勝廠商亦不得成為優勝廠商。
7.壹-二十一(二)修改為:邀標書:3頁。(另有附件2冊)
8.壹-二十一(四)修改為:基本文件審查表:1頁。
9.貳-十六(四)3修改處為:...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10.基本文件審查表項次3-個別審查項目-修改為:服務建議書呈現之總價是否未逾433萬元?
11.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1-投標廠商投標資格-第3點修改為: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同表項次3-各文件個別審查項目-刪除「(如屬國外廠商提出者應公證或認證)」文字。
三.配合本次修正,本採購案:
【本次更正之招標文件內容釋疑之期限至105年12月19日止】
【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05年12月26日上午9時30分】
【開標時間延後至105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
四.廠商可自由選擇是否前來領取修正後之投標須知,前來領取者,請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未提供電子領標之說明
有關全國鑽探專管領域廠商家數較少,若採電子領標方式,將有利於其它縣市政府取得本採購招標資訊,加速其辦理採購速度。因此,該等將與本府競爭此方面資源,不利於本府後續案件執行。
履約期限之補充說明
應依招標文件約定及服務建議書承諾於決標日起30日內提出「監審計畫書」送甲方審核;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陳小姐,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784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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