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工程之施工監造等業務。
(二)本案擴充之金額為:
a.第A區:新台幣1,017,005元正。
b.第B區:新台幣1,405,096元正。
c.第C區:新台幣1,202,408元正。
d.第D區:新台幣931,796元正。
e.第E區:新台幣1,034,954元正。
f.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五區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591,259元正。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3.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截止投標日時適用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監造」項目-之百分比上限參考值,再乘以「預算折扣率」後計算之。上開「預算折扣率」為〔80%〕。
4.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說明二規定,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及內容為工程之施工監造等業務。
(二)本案擴充之金額為:
a.第A區:新台幣1,017,005元正。
b.第B區:新台幣1,405,096元正。
c.第C區:新台幣1,202,408元正。
d.第D區:新台幣931,796元正。
e.第E區:新台幣1,034,954元正。
f.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五區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後續擴充金額為新台幣5,591,259元正。
(三)餘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27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詳如附加說明)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於甲方通知之日起,至本工程驗收合格結算完成日止。
(二)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附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技術服務者;
且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道路興建或養護工程
之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監造服務經驗者;
且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105.12.08更正公告說明
修正契約書第9條第13款第1目,原:「...兼『任』人員至少1人辦理監造事宜。...」修正為「兼『職』人員至少1人辦理監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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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道路養護一科楊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403。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41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40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_2
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欄位係為系統自動帶出且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疑義、異議事宜,仍請向投標須知所規定之單位提出。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D區分為二小區:第一小區為:樹林區、鶯歌區、三峽區;第二小區為:板橋區、土城區、深坑區、石碇區
品項名稱_2
C區分為二小區:第一小區為:中和區、永和區;第二小區為: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
品項名稱_3
E區分為二小區:第一小區為:蘆洲區、三重區;第二小區為: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