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第一項目代收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路邊停車繳費通知單(含補繳通知單)之停車費用及第二項目提供多功能訊息機查詢並補印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路邊停車費繳費通知單後,並代收路邊停車費用等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繳交新臺幣3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第一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本案由3市各別訂約,得標廠商於各市完成上線驗證後,依機關通知實際執行日為準,預估3市期程如下:
(1)新北市: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新北市契約書(樣稿)第9條。
(2)基隆市: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基隆市契約書(樣稿)第8條。
(3)桃園市: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桃園市契約書(樣稿)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1. 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營業項目列有「便利商店業」、或得以經營代收繳納費用者,或;2. 公司或行號,或;3.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且
二、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且
四、投標廠商於3市境內(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設立自有或加盟代收場所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營運科黃小姐,電話為(02)29702960 分機830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自行購領部份: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地址: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電話:29603456#5658)繳交新臺幣3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44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43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提供多功能訊息機查詢並補印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路邊停車費繳費通知單,並代收路邊停車費用
單位
處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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