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設備規格需求說明書之項目(原契約既有項目),金額預計為3,000萬元,期程2年(24個月)。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分機5657、5658)繳交新台幣2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一開標室(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1/2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東側)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一)電腦及相關設備:自決標之次日起為期120日曆天內全部交貨並安裝完畢。
(二)短焦投影機:自決標之次日起300日曆天內完成查驗並全部交貨安裝完畢。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廠商資格摘要
一、1.公司或行號,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零售業或得以製造、販售電腦、週邊設備之相關業務者。且二、至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租賃、供應或承做電腦、週邊設備之經驗者,其單次契約金額3,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7,500萬元。且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05.10.31更正公告注意事項
1.依據洽辦機關105年10月28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招標文件內容略以說明如下:(1)更正契約書第5條第8款(2)請詳修正後之招標文件。
3. 招標文件內容變更屬重大改變,延長等標期1日。(延至105年11月2日上午10時30分)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分機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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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本案因第1次招標未達法定開標家數,由主持人宣布流標。
2.本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招標,開標時間為105年11月1日上午11時20分(請詳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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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0.07更正公告說明
1.依據洽辦機關-汐止國民中學105年10月6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變更情形如下:(1)修正投標須知之「資格文件審查表」項次2「投標廠商至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租賃、供應或承做電腦、週邊設備之經驗者,其單次契約金額3,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7,500萬元。」(2)修正投標須知之經歷證明(範本)一、該承攬案之內容有包含「至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租賃、供應或承做電腦、週邊設備之經驗者,其單次契約金額3,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7,500萬元。」之工作項目。(3)請詳修正後之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非屬重大變更,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
4.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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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汐止國民中學總務處 陳先生,電話為(02)2641-2065分機1301。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立汐止國民中學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其他領取方式及地點
郵購部份:
(1)劃撥:向郵局索取劃撥單填寫帳號:19485034、戶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劃撥金額:新臺幣345元、於通訊欄填寫本採購案名、案號後,辦理郵政劃撥、將劃撥收據註明採購案名之招標文件應寄達之地址及收件人員姓名後,傳真至(02)29691661。
(2)以郵政匯票方式:向郵局購買新臺幣330元郵政匯票,以便條紙填寫採購案名稱及收件人姓名、地址,郵寄至本處。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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