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2852086#203)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9603456分機5614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安坑輕軌運輸系統計畫土建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040901-1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安坑輕軌運輸系統土建統包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5km之全線路段、9座候車站及一座機廠,建設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率之輕軌系統土建、軌道、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等設施。整體計畫完工通車後,預定到民國130年時之例假日每日可服務68,500人次,且旅客可利用此輕軌系統連通轉乘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Y7站,新店安坑地區預期可在30分鐘內抵達雙北市都心,並帶動地區之建設及發展。此外,本工程興建可提升大眾運輸系統整體服務水準,並達成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之目標。預計新店區安坑地區之軌道使用比率可由無安坑線時之7%大幅提升至22%。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9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70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5/02/16 09: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5/02/16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5000萬元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履約期限
為開工通知日(NTP)+1,946日,其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至少具備第一投標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A.第1投標資格: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第2投標資格:一、公司或行號(若屬分包廠商仍應檢附本項資格文件,以茲證明該分包廠商符合規定。);且二、合作同意書(若屬分包廠商須提供此項文件。)。
B.第1、2投標資格皆需符合「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若屬分包廠商免附) 。
C.第1、2投標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 (若屬分包廠商免附) (詳第1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
D. 第1、2投標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詳第1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年2月2日簽文辦理。
2.本案原招標公告之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欄位內容:「...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67km之全線路段...」,與其他招標文件不一致故修正為:「...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5km之全線路段...」。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五、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5年2月1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5年2月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年1月28日簽文辦理。
2.本案第2次招標需有2家(含)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予以開標。
3.因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105年1月1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案押標金相關文件受款人(抬頭)名稱改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提請注意。
4.本次招標文件內容修改詳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投標須知更新後電子檔。
5.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6.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7.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五、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5年2月1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5年2月2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本工程預計土建(含機廠)、軌道及其他機電設施工程完工(不含電梯及電扶梯)為開工通知日(NTP)+1,946日,本工程全部竣工為商業運轉日(RSD)+365日曆天,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
1、K8站北側水利署多功能場所統包工程,包括水工大樓、環境教育設施、水工模型展示區及半戶外參觀展示區;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304,824,060元;
2、K6站東側出入口之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統包工程(包含其地下樓層結構及與車站體之連通路徑),並包括其景觀(庭園及綠化)、停車場、設備工程等;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887,447,295元;
3、K7站東側出入口之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統包工程(包含其地下樓層結構及與車站體之連通路徑),並包括其景觀(庭園及綠化)、停車場、設備工程等;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376,050,566元。
合計本案總擴充之金額預計為新臺幣15億6,832萬1,921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105年1月1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改制起,繼受本採購案權利義務之洽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上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及訂約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工管科) 沈先生,電話為:02-22852086 分機203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17-08-29T01:09:32+08:00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22852086#203)
機關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040901-1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安坑輕軌運輸系統土建統包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5km之全線路段、9座候車站及一座機廠,建設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率之輕軌系統土建、軌道、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等設施。整體計畫完工通車後,預定到民國130年時之例假日每日可服務68,500人次,且旅客可利用此輕軌系統連通轉乘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Y7站,新店安坑地區預期可在30分鐘內抵達雙北市都心,並帶動地區之建設及發展。此外,本工程興建可提升大眾運輸系統整體服務水準,並達成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之目標。預計新店區安坑地區之軌道使用比率可由無安坑線時之7%大幅提升至2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90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逕向本處售標室(29603456#5658)出納單位繳交新台幣7000元整後,憑據不具名領取。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為開工通知日(NTP)+1,946日,其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符合下列「所有」之資格規定(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案允許投標廠商「以至少具備第一投標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第2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A.第1投標資格:一、甲等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第2投標資格:一、公司或行號(若屬分包廠商仍應檢附本項資格文件,以茲證明該分包廠商符合規定。);且二、合作同意書(若屬分包廠商須提供此項文件。)。 B.第1、2投標資格皆需符合「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若屬分包廠商免附) 。 C.第1、2投標資格「具有相當財力者」 (若屬分包廠商免附) (詳第1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 D. 第1、2投標資格「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詳第1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及第2資格文件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第2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年2月2日簽文辦理。 2.本案原招標公告之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欄位內容:「...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67km之全線路段...」,與其他招標文件不一致故修正為:「...工程範圍包括完成長約7.5km之全線路段...」。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五、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5年2月1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5年2月6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年1月28日簽文辦理。 2.本案第2次招標需有2家(含)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才予以開標。 3.因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105年1月1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本案押標金相關文件受款人(抬頭)名稱改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提請注意。 4.本次招標文件內容修改詳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及投標須知更新後電子檔。 5.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6.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或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7.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五、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05年2月1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5年2月2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本工程預計土建(含機廠)、軌道及其他機電設施工程完工(不含電梯及電扶梯)為開工通知日(NTP)+1,946日,本工程全部竣工為商業運轉日(RSD)+365日曆天,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附件。 [後續擴充]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 1、K8站北側水利署多功能場所統包工程,包括水工大樓、環境教育設施、水工模型展示區及半戶外參觀展示區;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304,824,060元; 2、K6站東側出入口之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統包工程(包含其地下樓層結構及與車站體之連通路徑),並包括其景觀(庭園及綠化)、停車場、設備工程等;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887,447,295元; 3、K7站東側出入口之土地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統包工程(包含其地下樓層結構及與車站體之連通路徑),並包括其景觀(庭園及綠化)、停車場、設備工程等;該擴充之金額為新台幣376,050,566元。 合計本案總擴充之金額預計為新臺幣15億6,832萬1,921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其他事項] 因應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於105年1月1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自改制起,繼受本採購案權利義務之洽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上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及訂約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工管科) 沈先生,電話為:02-22852086 分機203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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