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8,610,000元整。
後續擴充期限: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後續擴充項目:109學年度之契約內容,依照108學年度之契約價金及供餐條件續約1年。
後續擴充數量:【每餐NT$70元(上午及下午點心NT$28及午餐NT$42)*預估幼生585人*200天】及【每餐NT$42元(午餐)*預估教職員50人*200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平街155號-本園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振平街155號-行政中心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證。(抬頭:桃園市平鎮幼兒園保管金專戶)
3.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6.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7.廠商充份瞭解參與招標法律責任切結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請詳閱招標文件中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P16)。
8.服務企畫書-1式10份投標廠商需將適合之營業項目自行以螢光筆標記,以利機關審查以上之證明文件,將於「廠商資格審查表」中逐一審查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評選方式:本案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本案依序位法評分)。
二、請投標前注意有無補正公告。
三、付款方式:分批交貨,分批付款,每月付款一次。廠商應將前月實際供應食材之數量、單價、人數、金額、驗收清單、每日物品採購明細表及簽收單送交機關。
四、預估用餐人數約635人(依各分班核定幼兒人數585人及員工午餐人數50人估算),幼兒每人每日以70元 (上、下午點心NT$28元及午餐NT$42元) 計算;員工午餐依餐點比例付費,每人每日以NT$42元計算,合計上課日數約200日,共約需款新臺幣8,610,000元,每月依實際用餐人數及用餐日數核算。
五、評選時間:民國108年6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辦理評選簡報。(自行準備筆電)
六、評選時廠商負責人應親自出席,如不克出席者,得委託法定代理人(攜帶委託書)出席,否則以棄權論,每家廠商出席總人數以2人為限。
七、本機關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發現上述情事,則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另如發現電子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先洽洽辦單位確認後依據辦理。
七、本案業務聯絡人:林雪玲,電話:03-4682270#31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