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南龍路13號至真樓2F校長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保障廠商投標及履約品質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修正勞務契約~
5)旅行業責任保險:
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➁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
萬元。
➂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
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➃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➄意外失能賠償費用新臺幣二百萬元。
➅應於辦理日期出發前 7 天提示機關上開保單,未提示者不得成行,
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失自行負擔。
(6)其他保險種類:旅行平安險_(請參考上述內容敘明)。參加人員滿 15
歲以上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旅行平安險(每人意外醫療險新臺幣 20
萬元,疾病醫療險新臺幣 10 萬元)。參加人員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
人,投保新臺幣 200 萬元旅遊意外失能險(每人意外醫療險新臺幣
20 萬元,疾病醫療險新臺幣 10 萬元)。得標廠商應於出發前 7 天,
提示本次活動所投保之旅行平安險、旅遊意外殘廢險保單正本等備
查。
罰則
1.出發當日全部車輛及廠商指派之隨車人員應準時至本校指定地點報到,遲到者每位人員扣罰新臺幣500元。【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500元】
2.廠商未能如期供應車輛,或所提供之車輛數目不足,或調用他行車輛超過3家,或車輛狀況不符契約條件者,每輛車扣罰新臺幣2000元。【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2,000元】
3.廠商所提供之車輛,未能按時依約在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等候本校親師生,超過10分鐘以上者,每車扣罰新臺幣1000元【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如逾期30分鐘以上致使行程嚴重耽擱,每車扣罰新臺幣3000元【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3,000元】,機關得視情節損失提出必要之賠償。
4.廠商所提供之車輛駕駛員態度惡劣,或有不聽指揮、酗酒、滋事等行為,機關得要求廠商於30分鐘內更換駕駛,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者,每部車扣罰新臺幣2000元。【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2,000元】如未能於30分鐘內更換駕駛,則扣罰該車1/2契約價金。【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2】
5.車輛遇冷氣設備故障,或因故障致無法繼續行駛或造成行駛安全疑慮,如未能於 30 分鐘內排除故障原因,每部扣罰新臺幣1000元整。【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
6.活動期間提供之飲食如因不潔造成本校參與之親師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須住院之情形,廠商應於發生之日每人先發精神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整。【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
7.投宿地點(含住房及周遭環境)發生不可歸責於本校參與之親師生的公共危險事件,廠商亦應於發生之日每人先發放精神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整。【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以上醫療費用均由廠商全額負擔。
8.廠商隨隊人員之數量及資格不符時,每1人不符扣罰新臺幣1000元整。【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
9.查驗不合格或未履約事宜,於檢討會或驗收會議中確認者,每項依契約單價扣減該項價金,並處以該項價金2倍【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2】之罰款。【若本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無規定時適用】
10.發現司機於車上抽菸,除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舉報相關單位裁罰外,該部車扣罰1000元整。【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
11.廠商之服務人員服儀不整、言行舉止不雅,造成不良示範及活動結束後與學生有任何接觸扣罰新台幣1000元/人次。【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人次】
12.活動中禁止廠商之服務人員有性騷擾或性侵害學生之情事,如疑似涉及對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時,學校於知悉時依法通報後,循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協助學生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訴並依相關法令處理。承攬廠商再扣罰新台幣1000元/人次。【機關自行訂定,未載明為1,000元】
13.前述第1至第12款得合併計罰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民小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