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8桃園市蘆竹區外社村山林路二段525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05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1年(106年8月30日至107年6月30日止),金額為新台幣48萬。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8桃園市蘆竹區外社村山林路二段5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押標金繳納憑據。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 查詢;但不包括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五)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六) 公會會員證(當年度,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七) 廠商服務企劃書(7份)。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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