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營業項目登記有旅行業、觀光育樂業、遊覽車客運業等與本案履約需求相關行業。公會會員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3款及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辦理,如非法令規定需加入者,得免附證明文件。)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須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行車執照、驗
車、車輛保險等相關車籍資料及駕駛員駕照等資料影本(至少須車輛及駕駛員等
各10份)
3.最近三年內之履約能力證明,如合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影本。
4.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
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
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5.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
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