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登記有下列之一項(含)以上或與本案有關者:
1.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2.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 器設備批發業
3.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4.F113020 電器批發業
5.F113030 精密儀器批 發業
6.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 備製造業
7.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 業
8.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9.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 設備零售業
10.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 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合 法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 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 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 納稅之證明
(1)規定納稅證明為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投標廠商需提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投標廠商無法提出最近1 期證明時,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替。
(3)對於新設立且未屆第1 期營業稅繳納期限之廠商,投標時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替。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 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1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 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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