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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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後續擴充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採購標的物。由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依105學年度契約條件價金續約1年。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1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後續擴充數量上限同本次採購數量,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8,533,53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遠東路210號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需為與標案內容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 投標廠商應具備製作、供應或承做本案標的物之能力,並須檢附與本案類似之實作經驗證明文件(如出貨單、驗收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放入服務企劃書中)。
(五) 廠商加入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內)。
(六) 廠商服務企劃書7份(置於企畫書封內)
(七) 押標金繳納憑證
(八) 其他證明文件詳見招標文件之「廠商證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