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桃園市中壢區自立國民小學 |
|---|---|
| 機關代碼 | 3.80.7.37 |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王耀誠 |
| 聯絡電話 | (03)4559130#510 |
| 機關地址 | 320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1200號 |
| 傳真號碼 | (03)4351072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
| 補助機關 | 3.80.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 補助金額 | 3,972,428元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5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機關自定公告日 | 113/03/2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0元 |
| 總計 | 20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截止投標 | 113/04/10 12:00 |
| 開標時間 | 113/04/10 13:00 |
| 開標地點 | 320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1200號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150,000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20桃園市中壢區永福路1200號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依契約第7條(113年11月30日前)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參與內政部營建署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驗人員培訓講習」證書 |
|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
|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其他:附加說明 | 1.得標廠商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分機2473至 2477)或其所屬分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2.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 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 自行錄音錄影」。 4.本案為教育局補助案,俟補助款入庫後付款。 5.本案契約價金給付分兩階段,詳請請參閱契約範本第五條。 本案業經依「桃園市政府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召開流標檢討會議。會中決議進行招標文件變更(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因會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故屬重大變更,故依「桃園市政府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處理原則」第6條第2項「招標文件經重大改變者,應依新案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原為:「本案因涉及雜項使用執照取得,故採二階段方式付款。第一階段: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依投標須知繳納第45條至第47條繳納全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給付70%契約價金(保固期自驗收合格當日起計算)。第二階段: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再行撥付剩餘30%價金,若無法取得雜項執照需進行改善,改善經費由承商自付,不計入本案價金內。但因非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或時,則保留該部分之契約價金合計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後核付尾款,俟取得後,再予付清剩餘尾款。」 變更後為:「1.第一階段付款:當工程進度達50%時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2.第二階段付款:工程驗收合格後,廠商依投標須知繳納第45條繳納全額保固保證金(保固期自驗收合格當日起計算),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給付剩餘契約契約價金。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另本案涉及雜項使用執照取得,若工程驗收合格後,尚無法取得雜項執照,則保留契約價金2%(如不足10萬元時以10萬元計),俟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再予付清,且若需改善,改善經費由承商自付,不計入本案價金內。但因非可歸責於承商之事由,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 *另因本案招標期程預計竣工日期由113年9月30日變更為113年11月30日。 |
|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桃園市中壢區自立國民小學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
根據 桃園市中壢區自立國民小學 歷年「工程類」類別採購紀錄,預測以下活躍廠商最可能參與本案競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