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後續擴充項目:新明國小及附設幼兒園午餐委外採購。
2. 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12693800元
(每餐33元*預估人數1677人*一學年200天 +幼兒園點心每天32元*預估人數254人*一學年200天)
3. 後續擴充數量:預估人數1677人*一學年200天
4. 後續擴充期間上限: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九十七號
廠商資格摘要
國內登記有案之食品業或餐飲業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含有團膳或伙食包作者,具有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之廠商。
應檢附證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4.納稅證明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公會會員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截止收件:106年10月30日17時00分
開標(資格標)時間:106年10月31日08時30分
評選時間:106年10月31日09時30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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