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九十七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共同文件):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執照。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或立案證明。
3.納稅證明文件。
4.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之證明文件。
5.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二) 原住民廠商資格文件:
1. 同(一)廠商資格(共同文件)
2. 若為獨資之公司,負責人為原住民(戶籍謄本)或原住民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1.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 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
2.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二) 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議價時減價次數以四次為限。
(三)開標進入評審階段時,如廠商為需說明,廠商代表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簡報與答詢權益,議價減價時亦同。
檢舉受理單位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永和路33號;中和郵政1-100號信箱、電話:02-22482626)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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