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屆滿經本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本機關保留後續擴充107學年度之權利,金額1,400,7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桃園市大有路789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基本資格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營業項目含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代碼為「I701011」之公司或行號。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
(3)合法立案之服務機構有海外師資招募及管理外籍教師能力者,需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服務機構許可證。
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自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下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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