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0號(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政府登記合格之相關行業,或營業項目與本案採購標的相符之相關行業。(其營業登記參考為 (CC01)「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F109)「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209)「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無使用票據廠商應有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其登記事項以已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準。
3.納稅證明資料: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完稅證明或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無使用票據廠商應有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5.投標標價清單。
6.押標金繳納憑證正本 (新台幣壹萬元整)。
7.『領標電子憑據序號』。
(備註說明:
(1)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證」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
(3)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廠商未檢附本項憑證或所檢附憑證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是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證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8.服務建議書(5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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