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是;原契約工程項目之增減,保留未來增購權利,以原預算範圍內招標之剩餘款為上限。期間:自開工日起至竣工日止(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截止投標
105/09/27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28 09:2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29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3)4732121#222))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40個日曆天內完工(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土木包工業(含)以上。
【應檢附文件】:1.押標金、2.投標廠商聲明書、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4.廠商無退票紀錄證明(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5.納稅證明申報書(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有效納稅證明;新設立之公司得以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相關文件代之)、6.土木包工業(含)以上證明文件。
桃園市觀音區觀音里觀新路56號
三樓秘書室(採購)購領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費用每張2元整。
【其他】:
(一) 付款方式:本案依實作數量計算。
(二) 履約期限:機關簽約日起10個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個日曆天內竣工。
(三) 經濟部98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以營利事業登記證投標者,視為無效標。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經當場宣布告知比(減)價,廠商未於當場更改原報價內容或更新報價,則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27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29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