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690號1樓收發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ㄧ)基本資格(下列資格擇一即可)
1.技師事務所
2.建築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技師事務所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技師執業執照
(5)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6)服務建議書
2.建築師事務所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建築師開業證書
(5)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6)服務建議書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I101061)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6)技師執業執照(受聘於投標廠商技師之執照,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須為投標廠商)
(7)服務建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公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1)對投標事項如有疑問請電洽採購小組03-4898599,杜小姐。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
(3)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購買標單時請注意截標日期,餘詳如投標須知。
(4)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5)如截標時間遇政府公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上課,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則上網公告等標期及開標日順延。
(6)投標時請檢附服務建議書7本,預計於開標後1週內舉行評審會議,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廠商簡報順序為投標廠商之開標順序(開標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本公所收發時間為主)。
(7)本案預算金額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計算,並以固定費用新臺幣98萬元整為契約金額(詳如契約第三條)。
(8)本案履約期限為:決標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或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
(9)本案已簽准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報價或企劃書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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