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09學年度廠商履約良好,經會議決議後,得以換文方式依109學年度契約價金續約一年(110學年度)。(機關保留後續擴充採購1年之權利,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預算金額約444萬元)】。
後續擴充項目:110學年度學校午餐委外採購
後續擴充金額:約444萬元
後續擴充數量:每餐37元*預估供餐600人*200天
後續擴充期間上限:至111年7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新里四維路73號(本校凱旋樓二樓閱覽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8桃園市觀音區草新里四維路7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自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下載)【營業項目為餐館業、即 食餐食製造業或其他餐飲(伙食包作業)供應之行業】
(二)納稅證明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四)押標金繳納憑證。五)投標廠商聲明書。(六)服務企劃書1式8份,若份數不足,由評選委員酌減分數,未附服務企劃書視為文件審查不合格。(七) 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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