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3,910,000
元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24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25 10: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69萬元整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其他: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50日內竣工。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特定個別項目:0,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依特定中分類項目:0,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以上廠商投標所需資格及文件等請詳參投標須知第64點及投標須知審查表中臚列。
(一) 投標廠商應符合:1.下列基本資格:(1)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2) 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3) 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4) 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2.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1)單獨投標 A. 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B. 乙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乙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洽辦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付據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總表 (以上文件均為正本) 。5.服務建議書。6.納稅證明文件。7.信用證明文件。8.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9.合作同意書(正本) 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1.因本案屬延續性計畫,採分年編列預算且有一次性發包或簽約辦理之必要,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或因政策變更,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2.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評選會議及簡報時間:於開標當日宣布或通知,地點: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3.電子領標憑據說明詳投標須知第64點。 4.廠商於投標截止日前需自行上網注意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5.簡報所需之筆記型電腦由廠商準備,本所僅備投影機及HDMI配線(廠商之筆記型電腦如為特殊規格者請自備轉接配件)。 6.服務建議書請提供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內容詳評選須知(含服務書製作)。並與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相關文件一併投入外標封內密封送件審查。份數不足者,工作小組於評選前扣減2分。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7.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369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優良廠商減收押標金之適用:投標廠商如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主張適用優良廠商押標金減收者,應於投標時檢附足資證明其於投標時仍具優良廠商資格及尚在獎勵期間內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機關查證;廠商未提出證明文件,且經機關查證無法確認其具有減收資格者,不適用押標金減收規定。 *投標方式採共同投標者,應依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中,記載該優良廠商、全球化廠商及優良營造業主辦項目 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乘以減收比率計算。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739萬元整/於決標日次日起16日內繳納。 8.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9.未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招標機關得保留1份封存外,其餘決標後1個月內,請前來本公所2樓秘書室領回,本公所不負保管責任。 1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11.外標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7)未依規定檢附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等文件。 12.**外標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外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3.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其他(由機關敘明):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事項辦理。 14.履約地點:桃園市龜山區楓樹段190地號(楓樹公園)(詳圖說)。 15.本採購屬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機關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公共工程細目編碼編訂說明」及其各章細目碼編訂規則表,製作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之空白標單格式電子檔(包含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就該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予機關。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5T01:24:02+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依特定個別項目:0,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依特定中分類項目:0,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0%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以上廠商投標所需資格及文件等請詳參投標須知第64點及投標須知審查表中臚列。
(一) 投標廠商應符合:1.下列基本資格:(1)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2) 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3) 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4) 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 。2.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1)單獨投標 A. 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者得單獨投標。B. 乙等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2)共同投標:採共同投標者,代表廠商須為乙等綜合營造業,共同投標成員須符合本點所列所有基本資格,未具備本點所列之基本資格部分,應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3)前述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時應檢附「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洽辦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付據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3.電子領標憑據。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總表 (以上文件均為正本) 。5.服務建議書。6.納稅證明文件。7.信用證明文件。8.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9.合作同意書(正本)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