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補助機關
3.80.15.4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8251 - 美質環境推動計畫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土木包工業(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或丙等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營
業項目代碼E101011)以上或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代號為 E801060) (三者擇一)。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六)廠商資格文件(三者擇一):
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E801060/室內裝修業。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b.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有效期限內土木包工業或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d.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七)電子領標憑據。
以上廠商投標時所需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臚列。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4條,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0.本案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證件封)及價格標(標單封)。*資格標請將投標文件審查表中規定之文件務必放入證件封內並彌封,如為正本要求者請配合用印。*價格標請將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以上請務必用印)檢視無誤後放入標單封內並彌封。
1.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16萬元整(如為本票、支票等等,請併同影印並填寫「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另抬頭註明: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並依照「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所需文件依序排列以憑機關辦理審查。
1-1.優良廠商減收押標金之適用:
投標廠商如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主張適用優良廠商押標金減收者,應於投標時檢附足資證明其於投標時仍具優良廠商資格及尚在獎勵期間內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機關查證。廠商未提出證明文件,且經機關查證無法確認其具有減收資格者,不適用押標金減收規定。
1-2.如為現金匯款者請將匯款相關證明與投標文件一併附入證件封文件中,以憑審查(另如為現金繳納者,請提前至本所開立繳款書並繳納完畢,檢附及投標方式與匯款者相同)。(以現金匯款或繳納者,後續如未得標,其退款程序,將依本所相關退款程序規定辦理)。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一定金額:新臺幣32萬元整/決標日起10日(日曆天)內繳納完畢。
3.本案如有流廢標情形時,請廠商取回原投標文件,該領回者:請務必攜帶個人證件、攜帶公司大小章或者已用公司大小印之授權書,以憑取回原投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5.標單封文件中之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審查結果,如有以下情形,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5)標價超過本機關公告之預算金額者。(6)應為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7)未依規定檢附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詳細價目表等文件。
6.**各標封未置入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且各標封未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為未合招標文件規定。**
7.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其他(由機關敘明):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使用文字依其標價填寫注意
事項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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