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以下列條件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一)增購金額: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整,依契約條款訂定之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二)增購期間: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最多以1年為上限,惟以本所書面通知(換文)之截止日為準)。
(三)增購數量:以實際供應數量給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中正西路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凡經政府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小客車租賃業或其他與本案標的相關租賃業,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tdex.jsp〉商工登記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下載列印證明文件檢附於外標封內】〈備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0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廠商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因故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機關得視需求請廠商提出說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